北京拟建设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 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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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7月28日电 (记者 陈杭)为加强对种质资源的数字化管理,夯实共享利用基础,北京拟建设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定期公布北京市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

28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北京市种子条例(草案二审稿)》(下称草案二审稿)进行审议。

5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北京市种子条例(草案)》进行了一审。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草案一审稿8章51条,修改后的草案二审稿9章58条。增加了育种创新一章,内容主要涉及完善种业科技创新协调机制、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促进育种创新、加强林木种子管理、强化扶持保障措施、促进乡村振兴等6个方面。

建设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

北京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福海表示,为加强对种质资源的数字化管理,夯实共享利用基础,草案二审稿增加关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的规定。

针对种质资源精准鉴定和挖掘利用不足的实际,草案二审稿规定,北京市农业农村、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种质资源鉴定评价体系,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组织开展资源鉴定评价与基因发掘工作。

重点培育具有人才、技术、资本优势的领军企业

为强化种子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推动不同层次和规模的种子企业协调发展,草案二审稿要求,支持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发展,重点培育具有人才、技术、资本优势的领军企业,培养具有资源、品种、模式优势的特色企业。种子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鼓励和支持转移转化种业科技成果

为提升北京市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水平,草案二审稿要求,建立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种业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尊重、维护和保障种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取得育种发明专利权或者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发明人、育种者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草案二审稿还鼓励和支持采用转让、许可等方式转移转化种业科技成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可以以种质资源和技术方法等要素与种业企业进行股份制合作。

促进农民增收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称,种业发展应当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育种为民,促进农民增收。

为此,草案二审稿优化立法目的的有关表述,提出要服务乡村振兴及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生态安全。

此外,草案二审稿增加服务乡村产业振兴的内容,鼓励种子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种子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集体林场、农户开展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合作,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完) 【编辑:王诗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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