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开发费用属于研发费用吗(软件开发费用属于研发费用吗)

软件开发 3282
今天给各位分享软件开发费用属于研发费用吗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软件开发费用属于研发费用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本文目录一览: 1、研发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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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研发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的费用、其他相关费用等。

1、人工费用

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需要支付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如果还需要雇佣研发人员,就需要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一定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直接投入费用包括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等。

3、折旧费用

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研发仪器在使用的过程中,会有一定的损耗以及需要定期维护,这属于研发费用的范畴。

4、无形资产的费用

无形资产的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以及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5、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软件企业在已有软件著作权的基础上帮客户定制开发的项目产生的费用属于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

属于研发费用,到税收文件规定的核算要求都可以在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属于委托研发吗?

是的,属于委托研发,并且你们拥有知识产权,软件公司只是委托开发商,帮你技术开发而已。

给软件公司付的开发软件费计入什么科目

1,公司做软件开发的中间费用,一般计入逗管理费用--研发费用地

软件开发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认证时要看公司研发费用支出比例的,把人力成本都进研发费用。 2,这个项目需要高新技术含量。若是属于高新技术项目,可以到税务局备案,税前扣除,并再加计50%扣除所得税。 3,举例说明: 若税务局认定研究开发费为100万元,可以税前扣除。还可以加计50万税前扣除。

在所得税清算时调整扣除。 4,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5,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地简称:三新,加计扣除的必须符合逗三新地要求。 比如:新技术,企业可以先向税务备案,税务会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则可认定为新技术。大致步骤:企业立项,预算,账务按项目核算,备案,参评,申请,汇缴清算。

软件开发成本属于什么科目

软件开发成本计入到无形资产科目,可以在无形资产科目下面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核算,如果计入到无形资产,则属于资产类科目,软件开发成本也可以计入研发支出里面,对于研究阶段的支出计入到费用类,开发阶段的,则进行资本化,计入资产类科目。

开发费用属于研究开发费用吗

企业研究开发费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回答于2022-11-28

1、企业研究开发费的基本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此费用的加计扣除,通常分为两种情况: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摊销期不低于10年。

2、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3、如何区分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范围

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通常被简称为“三新”项目。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时,所有的研发项目发生的费用不一定都可以加计扣除,加计扣除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达到“三新”项目的标准。区分“三新”项目要看这个项目是不是符合“两个领域”规定的范围:一个是《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另一个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中的“新”,是个相对概念,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优惠政策特有的概念。

所谓的“新”,就是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通过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常规性的升级改造,不属于“新”的概念。“三新”项目研发中运用了新技术,也不属于“新”。但运用理论技术,实现技术创新,与应用现成的技术成果有区别。

所谓的“新”,还要在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领先性。

在这里有必要说一下“取得成果”的概念。有价值的成果,不一定非要成功,得到一种否定的成果,也叫成功。现在,人们对研究成果往往存在误区,通常认为只有成功的研究成果,才是有价值的成果,其实,有价值的成果不一定是成功,也就是说,研发活动,允许失败。具体到加计扣除的问题上来,研发失败的“三新”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应允许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的某一项研究开发项目是不是属于“三新”的范畴,需要企业拿出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通过企业提供的有关说明材料,来判断某个项目是否属于“三新”项目中的某一类(项)。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要求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时,出具第三方(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也就是说,企业自身的技术部门、或者企业所在集团公司的技术主管部门,为这个项目出具的备案说明或立项批复,可成为本企业“三新”项目符合“三新”范畴的依据。只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两个领域”、“新”的概念持有异议时,才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

4、区分“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有些大型的研究开发项目,往往不是企业自身独立完成,需要与其他单位进行合作。遇到这种情况时,为了便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准确归集,财务人员需要明确这个项目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

对委托开发的判断,关键一点,即:知识产权的归属。委托开发合同中,除了委托指向的具体技术指标、研发时间和合同的常规条款外,最后还有一条关于知识产权的享有问题,或规定双方共有,或规定一方拥有。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拥有时,才是委托开发。若知识产权最后属于受托方,那就不是委托开发,而是购买技术成果。

合作开发,类似于委托,但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在合同中有注明,双方分别投入,各自承担费用,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或各自拥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

合作开发的研发费用,是合作双方各自加计扣除。委托开发是委托方进行加计扣除,而受托方不能加计扣除。因为,受托方获得的报酬是提供劳务获得的收入。委托开发时,一定要在合同上要求受托方在年末或项目研发结束后,为委托方提供具体的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并填写《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表》,如果受托方不能向委托方提供,委托方则不能加计扣除受托方发生的研发费用。

只有把这两个实质性的问题区分好了,才有利于企业财务人员将来申报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5、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研发费用不能加计扣除

作为大型企业,出于社会形象、社会影响力的考虑,有时会投入一些人文、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开发,这一类的支出不属于企业准予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因为,这项投入所取得的人文科技成果一般是公益性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没有直接的经济回报。研发费用一定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有关,而不是间接有关。

6、判断“研究开发费用”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说,哪些支出的费用属于研究开发费用?研究开发费用与某一研发的新项目有没有关系?这点需要紧扣“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这一基本概念中的“为”这个字的含义,这个字体现了研发费用与“三新”项目的直接关系。可以这样理解,一个时间段、一部分人员、一个项目支出,是不是为了研究开发某一个“三新”项目,是不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发生的费用是不是全部都服务于研发活动。在这个概念的前提下,判断哪些费用属于研究开发的范畴就相对清晰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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